“債券市場作為債務性融資的直接融資工具,重要性進一步凸顯。近幾年,債券市場規(guī)模都保持了較高的增速,債券存量規(guī)模增速持續(xù)高于銀行貸款余額增速。”天風證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師孫彬彬表示,與此同時,2014年“11超日債”違約,開啟我國債券市場違約歷程,目前債券市場違約日漸常態(tài)化。
債券違約有常態(tài)化傾向
近年來,隨著債券市場的發(fā)展,債券存量規(guī)模越來越大。天風證券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5月份,債券市場托管余額合計約4106萬億元,同比增速16.4%,仍然保持了較高的增速。在存量債券中,體量較大的主要是國債、地方政府債、同業(yè)存單、金融債券和公司信用類債券。 目前,公司信用類債券存量規(guī)模24.6萬億元,保持著較高的增長速度,而在債券總額中的占比也達到23.2%,涉及的發(fā)行人遍布各個行業(yè),發(fā)行人數量近1萬家,是債券市場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已經對信用投放有較大影響。 與此同時,2018年和2019年違約債券數量和新增違約主體較多,債券違約呈現出常態(tài)化的現象。天風證券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7月15日,信用債市場共有438支債券違約,涉及發(fā)行主體147家,涉及債券金額3635.1億元。
違約債券回收率低
一般而言,債券兌付違約后,處置方式主要分為協商解決和司法處置兩種。協商解決又可以分為自籌資金償還、債務重組、擔保求償等,司法處置可以分為訴訟/仲裁和走破產程序進行破產清算。 實際上,發(fā)行人在到期兌付前,往往會通過多種手段避免違約。本息展期、債券置換等手段更加常見。隨著違約主體的增多,違約過程更加復雜。發(fā)行人在債券即將到期時,往往采取本息展期、回售轉售、債券置換、償付部分本息等非常規(guī)還款方式來避免實質性違約。2019年采取本息展期的債券金額大幅增長至182.5億元,2020年初以來本息展期規(guī)模達到86.9億元。 海通證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師姜超表示,針對不同償付概率的主體,投資者采取的求償手段會有很大不同。對償付概率較高的違約主體,投資者更愿意進行協商處置,大部分違約債券在1年內獲得了全額或部分兌付,回收率相對較高,回收期也較短。而對償付概率較低的違約主體,會有更多的投資者選擇第一時間提起財產保全申請,對于債務嚴重的主體則直接提起破產重整的申請。2018年之后,違約事件進入常態(tài)化,法律手段求償比較常見。 海通證券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底,已違約債券累計回收率僅為12%~13%。違約處置有何癥結點?姜超表示,一是缺乏風險偏好較高的資金參與到違約后續(xù)處置中;二是風險緩釋工具尚未成熟,導致投資者無法對沖風險;三是投資者保護制度尚不完善,效力有限。債券持有人與銀行等其他類型的債權人相比,處于明顯弱勢地位。實踐中,我國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規(guī)范匱乏,持有人會議決議法律效力不明確,爭議問題較多,致使違約處置進程受阻,投資者合法權益不能有效保障,這也導致不少持有人直接以自己名義申請司法程序。
不同券種統一標準
日前,經商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央行、證監(jiān)會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印發(fā)了《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都o要》是司法機構給出的債券違約案件處置方法,通過7個方面、32條規(guī)定對訴訟主體資格認定、案件的受理管轄和訴訟方式、投資者保護、發(fā)行人責任、中介機構責任和發(fā)行人破產管理人的責任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 姜超表示,《紀要》的出臺有重大意義!都o要》開文明確,對具有還本付息這一共同屬性的公司債券、企業(yè)債券、非金融企業(yè)債務融資工具適用相同的法律標準。此前由于分業(yè)監(jiān)管,非金融企業(yè)債務融資工具作為在銀行間交易市場發(fā)行的債券,無法適用《證券法》的相關規(guī)定,包括關于主承銷商責任的規(guī)定,致使債券持有人在向主承銷商維權時存在明顯的差異,導致包括連帶責任和舉證責任等重要的維權機制在非金融企業(yè)債務融資工具中無法適用。 “隨著《紀要》的出臺,可能將會給債券市場帶來一系列影響。募集說明書的條款博弈將進一步增多;違約債券的處置可能將面臨更多屬地保護的壓力;本意保護投資者的債券欺詐發(fā)行和虛假陳述的損失計算方法,可能將加重這類高收益?zhèn)鶛嗟慕灰纂y度,流動性將受影響;此外,對于困擾投資者的‘逃廢債’問題處置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孫彬彬表示,綜合來看,《紀要》是從司法處置的角度出發(fā),對違約債券處置過程進行規(guī)范和明確,其主要的考慮仍然是保障國家金融安全,化解糾紛,避免影響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發(fā)展大局,投資者保護方面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和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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