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張海鶯報道 我國第一部關于公平競爭審查的行政法規(guī)《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將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記者從國新辦6月21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獲悉,《條例》的出臺將有助于預防政府部門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為保障公平競爭作出制度安排。 吹風會上,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法規(guī)司司長彭新民介紹,我國反壟斷法對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只是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guī)的形式對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標準、機制、監(jiān)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統、詳細的規(guī)定,填補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標志著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以反壟斷法為核心、內容比較完備、制度比較健全的反壟斷法律體系。 彭新民指出,《條例》在整個反壟斷法律體系中的特殊作用,主要就是預防政府部門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圍繞“預防”兩個字,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預防的效果,《條例》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是堅持應納盡納、應審盡審。《條例》將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都納入到公平競爭審查范圍,這體現了政府部門在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方面的一種自我約束、自我監(jiān)督和帶頭自覺合規(guī)。 二是堅持精準定位、源頭控制。《條例》將公平競爭審查定位在制定有關政策措施的起草環(huán)節(jié),可以把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地方性法規(guī)納入審查范圍。同時規(guī)定,除《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沒有經過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公平競爭審查不符合《條例》規(guī)定的,一律不得出臺,增強了制度的剛性約束。 三是堅持動真格、見真章。《條例》有針對性設置了監(jiān)督處理措施和考核評價機制,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可監(jiān)督、可檢查、可問責。監(jiān)督措施包括抽查、投訴的處理、督查等,處理措施包括了約談、處分等,尤其是特別規(guī)定,“國務院定期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建設情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開展情況、舉報處理情況等開展督查”,促使各地更加重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有力提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權威性和剛性約束。 彭新民表示,下一步,市場監(jiān)管總局將加快制修訂配套的規(guī)章制度,保障《條例》有效落實落地,助力加快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據了解,我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自2016年建立實施,對規(guī)范行政權力、保障經營者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發(fā)揮了積極作用,《條例》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作了一次全面升級,審查范圍更加全面、審查機制更加健全、審查標準更加優(yōu)化、監(jiān)督保障更加有力。 市場監(jiān)管總局統計顯示,我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以來,全國累計審查的政策措施161.8萬件,清理存量文件447萬件,廢止和修訂了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9.3萬件,一批妨礙經營主體公平準入、影響經營主體公平競爭、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政策措施得到了有力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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